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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工務處前技士余俊謀於本府任職期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乙案,經懲戒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並自本(111)年6月22日生效,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2/6/28
發文日期:2022/6/28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110061976號
主旨:本府工務處前技士余俊謀於本府任職期間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乙案,經懲戒法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並自本(111)年6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函: 一、依據懲戒法院本年6月20日判決確定證明書及本年5月4日111年度清字第15號判決辦理。
二、查「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同條第二項判決書之日期通知銓敘機關」及第5條規定:「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八條後段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合先敘明。
三、綜上,上開懲戒判決確定證明書送達本府日期為本年6月21日,懲戒處分應於送達之翌日(本年6月22日)起生效,併予說明。
正本:銓敘部、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

副本:本府行政處出納科、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請刊登公報)、本府政風處、本府人事處企劃人力科、本府人事處考訓科、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附件: